山东省印发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方
作者:BET356官网在线登录日期:2025/11/20 浏览:
央视新闻:近日,山东省教育厅正式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相互转学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规定,各市以“一对一”、“多对多”的形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全日制高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为互转学校。互转学校的学生按照互转学校的规定,相互转学。 《山东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相互转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方式改革,研究办学模式。建立学生管理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的各种教育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相互转学和双向流动措施。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第三条 潘拉特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生转学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指导相关政策的实施,并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学校的实施;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地转学实施细则国家管理部门确定参与学校和互转基本方案,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实,并对学校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相关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制定互转实施方案,对互转学生、课程衔接、学籍变更等情况进行评估。第四条 互转坚持“自愿、双向流动、学分互认”的原则,建立工作成效评估、参与学校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保障学生发展权益。第二章 互转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互转。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定数量的高中、中学。职业学校作为互转学校,可以实行“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配对。原则上,县内相互转移。不符合互转条件的县市内一般可安排结对学校,不允许跨市转学。第六条 互转学校可以采取中考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程序,明确互转学生范围,也可以对全校学生进行互转。互转实施方案必须载明互转前后学生的学习地点、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培养计划以及互转的具体条件。相关要求与中考政策同时发布。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转学期限asof高中可以安排在高中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高中升中职可安排在学年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第一学期末。每个学生的转学次数由每个城市确定。转学后不适应的学生可以申请返回原学校。第三章 互转程序 第八条 转学按照学校发出互转通知书、自愿申请、转学评估、制定转学进出名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完成学生身份变更的基本步骤进行。第九条 转学学校应当提前公布对方的转学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可攻读的学位(i包括专业)、报名条件、考核时间和程序等。 第十条 符合互转条件的学生自愿承认参加互转,并填写《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互转申请表》(样表附后)。第十一条 搬迁学校对申请学生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可根据学生中考成绩、转学前每学期考试成绩以及单独组织的转学文化课程和技能考核、职业适应测试等进行。其他具体考核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建立市级市级提案评审机制。考核内容一旦确定,就应该保持相对稳定。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公正公开,考核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教师、学生和家长的监督。第十二条 通过互转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转学学校报到注册,就读相应的年级、班级(或专业),建立相应的学籍。建立学籍互转中间数据库,推送转学信息。若信息缺失,转学学校将组织学生补办入学。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后,必须按照转学学校的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享受学费减免。严格执行“学籍证明”要求,学生转学后将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第四章 教学衔接与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转学生属可以转入同等年级,与同班学生同时毕业。高中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只能转入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转入五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和“3+4”综合培养。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按照学校课程要求和学分认定程序,按照“相似认定、相似认定”的原则,对转学生所修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具体互认办法由互转学校根据高中课程计划和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确定。鼓励各城市制定《普通职业互认课程目录及学分转换表》《指导意见》明确了高中普通文化课程和中等职业学校证书以及普通高中技术、综合技能等课程的实践训练和普通课程的减学分规定。确因转学前缺课导致无法继续学习或者影响毕业的,转学学校必须安排学生修读该课程。 第十六条 原学校应当向转学学生出具学习时间和学业结业的相关证明,转学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添加到转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档案中。第五章 毕业与升学 第十七条 高中生转入中等职业教育后,必须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毕业标准,方可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在第二职业高中就读的,必须达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标准,才能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后,必须按照转学学校学生身份报名参加相应的高考。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性高中(班)的学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对接实施细则,配对学校制定对接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
相关文章